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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資料公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
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
之營業秘密資料,不在此限: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第 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開藥物查驗登記資料,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