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
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除兼任者外,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
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議之決定: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 6 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由本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 7 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8 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10 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得依相關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3 條
省政府委員會議,除省政府委員出席外,主席並得指定人員列席。
省政府委員會議議事規則,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