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聯合後勤事務,特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以下簡稱
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整體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作戰、計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三軍通用軍品供應、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七、三軍通用裝備保養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八、三軍運輸之規劃及督導。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軍通用彈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軍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採購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四、其他事務之規劃、監督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聯合後勤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
構、支援機構、生產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
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