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空軍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及軍品管理、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八、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
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空軍中將;參謀長一
人,空軍中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