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陸軍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勤事務管制、督導與協調及專用後勤、設施需求之規劃及督導。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化學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八、工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
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陸軍中將;參謀長一
人,陸軍中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