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試及
四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
各該等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三、四等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二、附表三之規定
辦理。
前項考試類科仍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第 6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
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國防部、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