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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指陸上非軌道運輸之
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經由專用路權之提供及交通管制措施之
配合,獲得優先通行之措施。
前項專用路權之提供,係指大眾運輸專用道;交通管制措施包括提供大眾
運輸優先通行之號誌或標誌。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
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輸系統必要之共構空間。
前項之交通系統或工程,包括道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鐵 (公) 路車站、
捷運車站、轉運站、航空站、港埠等。
第 4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
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
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
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
第 5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道路幾何條件:
一、道路車道數同向至少三車道。
二、大眾運輸專用道內之車道寬至少三公尺。
第 6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一、交通尖峰小時或連續十二小時之大眾運輸車流量與人旅次量之分析。
二、道路幾何現況分析,包括道路寬度、人行空間、道路分隔型態及車道
數。
三、鄰近二百公尺內主次要道路之幾何條件及車流特性分析。
四、規劃佈設型式及其優缺點比較分析。
五、規劃之起迄點及候車站台位置。
六、大眾運輸路線及班次之調查與調整分析。
七、車流特性調查及分析,包括交通量、旅行速率、旅行時間及行人流量
等。
八、相關交通動線配合措施。
九、沿線停車供需調查分析及檢討。
十、使用時段及允許使用之車種。
十一、乘客需求及民意趨勢。
十二、街道景觀之搭配。
第 7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車輛行駛方向,得採與其他車輛同一方向或反方向;其
使用時間,得採於全日或特定時段專供大眾運輸車輛行駛。
第 8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依道路幾何條件及交通安全需要,得訂定不同於其他車道
車種之行車速限。
第 9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可依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
設置大眾運輸優先號誌。
第 10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規劃期間,主管機關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以廣徵民眾
意見,並納入規劃設計之參考。
第 11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站台設置位置應評估下列因素:
一、路口交通量特性及幾何條件。
二、運輸系統間轉乘需求。
三、乘客需求、可及性與使用方便性。
第 12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候車站台長度與寬度應考量大眾運輸車次、乘客
數量等因素。
第 13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站台就實際需求設置下列設施:
一、候車亭。
二、座椅。
三、大眾運輸資訊服務設施。
四、欄杆等乘客保護設施。
五、路面積水噴濺阻擋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
七、緩撞及車輛導引設施。
第 14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置,應考量相關設備之電力、電信需求,並
預留管道空間,以利後續資訊服務設施之建置。
第 15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排水設施配置時,應同時考量鄰近街廓之排水需求。
第 16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照明設計,應包含車道及候車站台兩部分。照明照度應
考量保障候車乘客之安全、足夠辨明候車站台上大眾運輸相關資訊及其他
車道駕駛人能夠明識專用道路及候車站台位置為原則;照明設施應考量能
源效益比。
第 17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施工路段及鄰近道路之現況評估分析,包括:
(一) 道路特性:路型、功能及車道分佈。
(二) 交通特性:指交通流量、車輛種類、行車速率及服務水準。
(三) 大眾運輸路線及站牌分佈情形。
(四) 路邊停車管制方式。
二、工程進行項目及進度。
三、交通維持措施:
(一) 劃定施工影響區。
(二) 研擬施工期間車道佈置及疏散路線,引導車輛繞道行駛,並設置預
告標誌。

(三) 交通管制之配合,重新規劃路口槽化、單行道系統、號誌時制之調
整、轉向限制及路邊停車管制。
(四) 大眾運輸路線調整或站牌之重新佈置。
(五) 行人通行考慮。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第 18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營運管理由主管機關統籌,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車道鋪面等之
維護。
二、大眾運輸路線、班次、停靠站之調整與提高大眾運輸車廂服務品質。
三、管理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亭之廣告營運。
四、取締大眾運輸專用道之佔用及違規使用。
第 19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施維護管理,得委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 20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供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行駛
,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但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職
務時,不在此限。
第 21 條
違反前條規定使用大眾運輸專用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第 22 條
大眾運輸優先通行之號誌或標誌之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辦理。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