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金,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
及制服費。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
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第 6 條
原住民學生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有項
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第 7 條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
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第 8 條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
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第 9 條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按第五條規
定核計之補助金額編列年度預算。
第 10 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
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
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第 11 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
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