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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
項之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
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 4 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
於地面,無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通譯席,均面向旁聽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
官席。
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
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少年被告及法
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
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
第 5 條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欄杆
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6 條
旁聽區置學習司法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
聽席座椅。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 7 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
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 8 條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
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 9 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
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
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第 10 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
潔。
第 11 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
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 12 條
本規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