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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計收工本費新台幣壹百元。
第 3 條
本館複印各種資料收費數額如下:
一、複印微縮資料每張新台幣五元。
二、列印電腦光碟資料每張新台幣三元。
第 4 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台幣壹百元。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台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台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台北地區每張新台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
新台幣十五元,另加收新台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 5 條
本辦法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適時檢討修正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