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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
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
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
第 3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
信。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
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