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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批次抄錄或網路查詢經濟部已儲存於資料庫或電子媒體之各類統計資
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自備電子媒體批次抄錄下列資料者:
(一) 調查原始資料: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抄
錄筆數超過三千家者,每增加一千筆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不足一千
筆以一千元計算。
(二) 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
(三) 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
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二、前款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
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三、網路查詢:均以儲值點為計價單位,每四點儲值點為新臺幣一元。
(一) 動態查詢:根據每次查詢筆數計算,每一筆以一點計價。
(二) 電子書:按統計書刊之定價換算儲值點數計價。
(三) 廠商名錄:每家以四點計價。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