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
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等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
三 本基金之投資收入。
四 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
五 捐助收入。
六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出。
二 改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境支出。
三 推動及補助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支出。
四 科學技術之大眾教育及推廣支出。
五 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支出。
六 推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七 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八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之管理及移
轉支出。
九 投資重要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 融資研究機構從事建構或提升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
十一 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二 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
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
長聘兼之。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
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
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用專業人士
若干人。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運用之審議事項。
二 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事項。
四 本基金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會以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基金投資或融資對象,應以有助於提升國家科技水準及產業升級之研究
發展計畫或事業為原則。
第 11 條
本基金之投資及融資,得由本會指定金融機構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4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由管理機關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辦理之。
第 16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7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