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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3 條
本局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各單位得
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社區健康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衛生所功能再造科) :
(一) 關於衛生所保健醫療服務政策之訂定及執行督導事項。
(二) 關於衛生所建築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事項。
(三) 關於衛生所保健醫療服務流程及工作指引等發展事項。
(四) 關於衛生所服務品質提升計畫之推動。
(五) 關於衛生所業務電腦化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 關於衛生保健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 關於衛生所組織規程及員額設置參考基準、獎勵金訂定事項。
二、第二科 (社區健康營造科) :
(一) 關於社區健康營造政策之訂定事項。
(二) 關於社區健康營造相關資料蒐集、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 關於社區健康營造資訊平台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社區健康營造之宣導與推廣事項。
(五) 關於社區健康營造推動人才之培育。
(六) 關於輔導及評核地方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工作事項。
三、第三科 (職業衛生保健及健康體能科) :
(一) 關於職業衛生保健相關政策之訂定事項。
(二) 關於職場健康促進服務體系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 關於職場健康促進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健康體能業務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 關於職場健康促進健康體能規劃及宣導推動事項。
(七) 關於督導地方推動職場健康促進及健康體能工作事項。
第 5 條
癌症防治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癌症篩檢科) :
(一) 關於癌症篩檢政策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癌症篩檢之教育訓練事項。
(三) 關於癌症篩檢之檢驗品質管制事項。
(四) 關於癌症篩檢資料庫建立相關事項。
(五) 關於癌症篩檢資料之分析與維護事項。
(六) 關於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及其他癌症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七) 關於癌症篩檢及宣導之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癌症診療科) :
(一) 關於癌症登記與診療等政策規劃、推動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癌症登記人員培訓、資料分析、編印年度報告等事項。
(三) 關於癌症防治中心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評估等事項。
(四) 關於癌症登記、品質保證與安寧療護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 關於安寧療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 關於安寧療護人員培訓及衛教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 關於癌症登記與診療之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癌症宣導科) :
(一) 關於強化國人對癌症防治三段五級預防方法之認知事項。
(二) 關於宣導檳榔危害健康及開發拒嚼檳榔介入計畫模式事項。
(三) 關於建立癌症病友支持網絡及結合民間團體提供癌症病友服務事項

(四) 關於癌症防治法規定相關政策及癌症防治計畫之施行、監測及追蹤
事項。
(五) 關於癌症防治衛生教育、病友支持之相關研究、人力政策規劃及人
員訓練事項。
(六) 關於癌症防治之國際合作事項。
(七) 關於癌症防治宣導之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6 條
婦幼及優生保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婦女健康營造科) :
(一) 關於婦女健康政策事項。
(二) 關於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 關於性侵害受害人驗傷、診療相關事宜。
(四) 關於性侵害防治醫療院所教育訓練與績優表揚事項。
(五) 關於罕見疾病事項。
(六) 關於嬰幼兒保健事項。
二、第二科 (生育保健科) :
(一)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出生通報法令等事項。
(二)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事項。
(三)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機構事項。
(四)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資料搜集事項。
(五) 關於生育調節、人工流產事項。
(六) 關於出生、先天調節人工流產事項。
(七) 關於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格式事項。
(八) 關於出生通報查核事項。
(九) 關於先天缺陷兒登錄追蹤管理事項。
(十) 關於母嬰親善醫院認證事項。
(十一) 關於哺 (集) 乳室設置事項。
(十二) 關於母乳哺育宣導事項。
(十三)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出生通報及母乳哺育
資料彙整統計分析等事項。
(十四)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母乳哺育教材製作及
管理事項。
(十五) 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出生通報及母乳哺育
調查研究事項。
三、第三科 (優生保健科) :
(一) 關於婚前健康檢查事項。
(二) 關於產前遺傳診斷事項。
(三) 關於新生兒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事項。
(四) 關於優生健康檢查事項。
(五) 關於優生保健諮詢中心事項。
(六) 關於孕產婦保健事項。
第 7 條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科) :
(一)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施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依據法規之解釋案件事項

(四)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之教育宣導事項。
(五)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資料彙整、統計分析事項

(六)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教材教具、製作及管理事
項。
(七)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之輔導評核及改進事項。
(八)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訓練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九)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相關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第二科 (視力及口腔保健科) :
(一)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施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依據法規之解釋案件事項。
(四)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計畫之評價及改進事項。
(五)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之教材教具、製作及管理事項。
(六)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教育宣導事項。
(七)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事項。
(八)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人員訓練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九) 關於視力及口腔保健相關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第三科 (青少年保健科) :
(一) 關於青少年保健施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青少年保健施政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青少年保健依據法規之解釋案件事項。
(四) 關於青少年保健人員訓練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青少年保健教材教具設計、製作及管理事項。
(六) 關於青少年保健宣導教育活動之輔導及評價事項。
(七) 關於青少年保健報表之蒐集、統計分析事項。
(八) 關於青少年保健相關之調查研究事項。
(九) 關於健康促進學校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8 條
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新陳代謝科) :
(一) 關於新陳代謝系統之保健、疾病防治之規劃、推動與評價。
(二) 關於推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路工作。
(三) 辦理擴大推動糖尿病人保健推廣機構工作事項。
(四) 關於加強辦理糖尿病個案發現、管理及服務品質工作事項。
(五) 編印新陳代謝系統保健及疾病防治教材及加強糖尿病護照之使用宣
導事項。
(六) 辦理新陳代謝系統保健及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事項。
二、第二科 (心血管科) :
(一) 關於心臟血管保健、疾病防治宣導之策劃、推行與評鑑事項。
(二) 關於心臟血管疾病暨危險因子之盛行率調查及篩檢服務之規劃與推
動事項。
(三) 關於全民健保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高血壓、糖尿病患者就醫率分
析事項。
(四) 關於籌設中風防治中心事項。
(五) 關於配合健康促進政策之臨時交辦事項。
(六) 關於成人及中老年疾病之相關研究與調查工作事項。
(七) 關於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網站之設置規劃與維護事項。
三、第三科 (其他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科) :
(一) 關於血壓、血糖、血脂異常個案之轉介就醫及追蹤管理工作事項。
(二) 關於更年期婦女保健及腎臟疾病防治宣導工作事項。
(三) 關於縣市衛生局有關血壓、血脂及糖尿病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 關於成人及中老年保健諮詢委員會議之召開事項。
(五) 關於氣喘及其他中老年防治與保健宣導事項。
(六) 關於氣喘及其他中老年保健研究調查事項。
(七) 關於基層護理人員中老年保健照護訓練事項。
(八) 關於本組預算編列及經費控制事項。
(九) 關於本組財產管理公文收發圖書請購事項。
(十)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9 條
衛生教育中心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媒體與傳播科) :
(一) 關於本局媒體宣導案之整合等事項。
(二) 關於衛生教育傳播媒體開發與建置等事項。
(三) 關於菸害防制媒體傳播宣導事項。
(四) 關於新聞剪輯、輿情分析與記者會協調事項。
(五) 關於健康九九網站及衛生教育資源中心之發展管理事項。
(六) 關於科技計畫相關業務。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訓練與國際合作科) :
(一) 關於業務相關人員訓練計畫之擬定、執行與評價事項。
(二) 關於委託其他機關辦理相關訓練事項。
(三) 關於菸害防制英文宣導品之印製事項。
(四) 關於世界衛生組織相關事務國際研討會之參與事項。
(五) 關於國際非政府組織相關菸害防制合作交流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地方政府執行菸害防制計畫之補助、輔導事項。
(七)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制推動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八) 其他與訓練及國際合作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衛生教育科) :
(一) 關於衛生教育模式之開發與評價事項。
(二) 關於衛生教育教材教具開發與評價事項。
(三) 關於醫療院所衛生教育研究發展與評價事項。
(四) 關於菸害防制預防教育 (含無菸餐廳、軍事機構、部隊及營區菸害
防制、無菸職場、無菸校園) 事項。
(五) 其他與衛生教育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菸害防制科) :
(一) 關於菸害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研擬、修訂、釋疑、執法輔導及諮詢考
核事項。
(二) 關於菸害防制人員法制及戒治培訓事項。
(三) 關於菸害防制法規涉外事務含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技術性貿易障礙
協定、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事項。
(四) 門診戒菸服務、戒菸專線諮詢、戒菸班、特殊群體戒菸服務等相關
業務事項。
(五) 菸害防制政策、法規、戒菸、菸品檢測等相關工作或研究計畫事項

(六) 其他與菸害防制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第 10 條
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調查及研究業務科) :
(一) 本局自辦或國內外合作辦理調查研究主題、內容與執行方式之規劃
與籌備事項。
(二) 調查研究人員招訓、分工、實地執行之督導與管控事項。
(三) 調查研究資料核閱、建檔、品質管控等有關事項。
(四) 調查研究資料分析與報告編印事項。
(五) 本局研究調查成果對內、外發布及出版之有關事項。
(六) 規劃及推動電話及社區面訪等調查業務 (含執行督導及管考) 事項

(七) 本局既往調查研究原始資料之外釋使用申請有關事項。
(八) 本局駐外人員之行政管理有關事項。
(九) 其他與研究調查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 (科技發展與科技管理科) :
(一) 本局科技計畫規劃、委外作業、成果管考等相關事項。
(二) 國民健康指標基本資料之收集與彙整。
(三) 網路出生通報行政管理有關事項。
(四) 關於研究計畫補助申請與國科會獎助申請事項。
(五) 關於與國內外機關 (構) 合作研究有關事項。
(六) 其他與科技發展有關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文書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分文及繕校事項。
三、關於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六、關於物品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七、關於消耗品、非消耗品之使用年限、保管及分發事項。
八、關於辦公廳舍之營繕及分配事項。
九、關於倉庫管理事項。
十、關於車輛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車輛及油料購置事項。
十一、關於車輛調派、保養、請照、報停及油料核發與核銷事項。
十二、關於環境佈置、衛生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十三、關於駕駛、技工及工友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駕駛、技工、工友、僱用解僱、工作分配及訓練事項。
十五、關於駕駛、技工及工友之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六、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保險、福利與康樂活動之規劃及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值勤編排、差假及加班事項。
十八、關於退職、撫卹申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採購之相關事項。
二十、關於出納管理之相關事項。
二十一、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本局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請調服務地區與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局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與銓審案件之擬辦、核轉
事項。
八、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十、關於職員甄審 (選) 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證及職名章之核發及回收事項。
十二、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關於員額設置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復審、申訴、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 (復) 職案件之擬
辦事項。
十六、關於本局人員出國與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十八、關於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九、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二十、關於慶典及紀念集會之籌劃事項。
二十一、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核發、擬辦事項。
二十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健康保險、福利與康樂活動之擬辦事項。
二十三、關於公務人員輔購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四、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五、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二十六、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與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年度概 (預) 算追加 (減)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彙整編報
事項。
二、關於本局分配預算、修改分配預算之審編事項。
三、關於本局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事項。
四、關於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擬議事項。
五、關於預算科目流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收支憑證審核及付款 (或轉帳) 憑單簽證事項。
七、關於記帳憑證 (收支傳票、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 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會計報表之編報與公告事項。
九、關於決算之編報與公告事項。
十、關於本局經貿申請保留事項。
十一、關於本局會計帳表憑證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查核事項。
十三、關於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事項。
十四、關於本局採購案件監辦事項。
十五、關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擬訂及編製事項。
十六、關於統計資料之登記及檔案保管事項。
十七、關於本室人員之任免、動態、送審、考績、請任等之陳報及轉知事
項。
十八、關於本室檔案整理與保管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之辦理事項。
三、關於推動辦理業務稽核及研 (修) 訂具體防弊措施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關於端正政風及防制貪瀆工作實施計畫之推動、檢討事項。
七、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八、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資通安全稽核事項。
九、關於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關於洩密案件之查處陳報事項。
十一、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計畫訂定、督導檢查、會報召開事項。
十二、關於政風機構組織編制暨本室人員任免、遷調、銓審、考核、獎懲
及考績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政風交辦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國民健康基本資料庫之建置事項。
二、關於電腦網路系統之建置、更新、維護與管理事項之建置事項。
三、關於本局資通安全管理系統之建置與推行事項。
四、關於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事項。
五、關於資訊管理系統之分析、設計與改進或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計畫之審核督導與評估或委外服務規劃事項。
七、關於資訊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作業文件之建立與彙整事項。
八、關於應用程式之撰寫、測試、維護及其他作業事項。
九、關於應用程式、資料檔案或資料庫之管理及有關規定之建立事項。
十、關於資訊系統工程之諮詢與網路安全機制之建立事項。
十一、關於資訊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與資訊教育推廣計畫之研訂事項。
十二、關於本局各行政管理資訊系統標準化之建置、改善、管理及可行性
研究。
十三、關於本局視訊會議系統與網路電話系統使用與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局網站整建合併、跨網站全文檢索與無障礙網頁空間等建置
及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電腦硬體與軟體設備之請購、更新與維護及電腦事務用品之採
購規劃事項。
第 三 章 行政管理
第 16 條
本局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依行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規定辦
理。
第 17 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第 18 條
本局財務管理依現行會計法規辦理。
第 19 條
本局人事管理依現行人事法規辦理。
第 20 條
本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行政院訂頒分層負責實施要項
及本局所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
、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22 條
本局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業務會議。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