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隸屬於行政院衛生署。
第 3 條
本院設各科、室,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
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藥師、醫事放射師、醫
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社會服務員、科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
第一項科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