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流行疫情嚴重程度,
認有統籌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 (構) 人員之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
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並指派指揮官,以有效因應。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之狀況。
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
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設備及相關機關 (構) 人員等之統籌與整合。
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布、教育宣導、傳播媒體優先使用、入出國(
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
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其
他重大傳染病之必要防治措施。
第 4 條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
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第 5 條
指揮官得依本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指示各級政府機關徵調、
徵用及整合相關機關 (構) 之資源、設備或人力。
第 二 章 編組及協助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得設秘書處、執行處、計畫處、後勤處及財務處,各處並得分設若
干任務編組。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指揮官得視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
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
第 7 條
秘書處,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應變作業與狀況處理之綜合管制、協調及資源統籌分配。
二、進駐人員應變作業講習及演練之辦理。
三、追蹤及管考。
四、其他綜合管制事項。
第 8 條
執行處得設下列各組:
一、疫調組。
二、醫事組。
三、境管組。
四、外事組。
五、宣導組。
六、管制組。
七、服務組。
八、應變組。
第 9 條
執行處疫調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流行病學調查及社區健康、病患、病原或病媒之監測。
二、動物之監測,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
三、環境之監測,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支援。
四、犯罪偵防,由內政部支援。
五、生物恐怖攻擊情資,由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支援。
六、其他疫情調查及監測事項。
第 10 條
執行處醫事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到院前緊急醫療、現場資源管理及必要時之軍陣醫學處置,由內政部
、國防部支援。
二、醫療、後續照護、後送及聯繫、通報,由內政部、國防部及教育部支
援。
三、醫療安全及感染控制措施。
四、其他醫療及感染控制事項。
第 11 條
執行處境管組,由內政部負責,其任務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入出國 (境) 管制,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支援。
二、邊境檢疫,由行政院衛生署支援。
三、防疫管制,由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支援。
四、建立入出國 (境) 人員登錄通報體系。
五、其他境外管制事項。
第 12 條
執行處外事組,由外交部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國際防疫合作、救援、聯繫及資訊提供。
二、危險涉外人士之協助處理。
三、外籍人士之簽證管制。
四、其他國際防疫合作及聯絡事項。
第 13 條
執行處宣導組,由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新聞局共同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防疫新聞之發布。
二、國內外防疫新聞報導及處理之協調。
三、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之協商。
四、防疫教育資訊之統合及宣導。
五、其他防疫宣導事項。
第 14 條
執行處管制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疫苗接種、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等之群眾衛生管制,由內政
部支援。
二、病媒調查及其管制。
三、環境衛生管制與清消、供水安全、病媒及孳生源清除,由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支援。
四、人畜共通傳染病之宿主動物檢疫及管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
五、其他疫情管制事項。
第 15 條
執行處服務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群眾、病患及其家屬之心理衛生服務。
二、傳染病致死遺體之處理、相驗及其專業諮詢或技術支援,由內政部及
法務部支援。
三、傳染病罹難者家屬之慰問事項,由內政部支援。
四、其他疫病患者之服務事項。
第 16 條
執行處應變組,由內政部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事件現場之消防、搜救、安全、秩序管制及危害物處理等緊急應變。
二、公共工程維護。
三、其他應變事宜。
第 17 條
計畫處,得設置資料組及評量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流行疫情監視與預警系統之即時情報總彙整及分析。
二、資訊系統之設計、資訊交換之協定及維護、管理。
三、應變措施與標準作業流程之修訂及成效評量。
四、流行病調查與應變、復原或中程、長程、替代等計畫之研訂及成效評
量。
五、疫情及事件之簡報支援。
六、其他資料處理與計畫研訂及成效評估事項。
第 18 條
後勤處得設下列各組:
一、技術組。
二、運輸組。
三、物資組。
四、人力組。
五、國防資源組。
第 19 條
後勤處技術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檢驗品管及技術支援。
二、通訊管制、資訊與視訊系統之軟硬體維護及技術支援。
三、災害處理技術評估、特殊設備維修。
四、其他防疫技術事項。
第 20 條
後勤處運輸組,由交通部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海、陸、空運輸工具之徵調及其通訊技術支援。
二、人力、防疫物資及設備之運輸管理。
三、檢體之緊急輸送。
四、其他運輸事項。
第 21 條
後勤處物資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防疫醫療物資之充分供應及倉儲管控,由經濟部支援。
二、防疫醫療物資公平交易之監控,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支援。
三、特殊防疫醫療物資及設施之徵用,由經濟部支援。
四、其他防疫物資管制事項。
第 22 條
後勤處人力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醫事人力之徵調及訓練。
二、工作人員之生活、醫療照顧及其家庭協助。
三、其他人力支援事項。
第 23 條
後勤處國防資源組,由國防部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國軍戰情系統蒐集相關危害事項之提供。
二、軍隊疫情之監控及通報。
三、醫療及防疫隔離場所、器材或人力之支援。
四、其他必要防處之支援事項。
第 24 條
財務處得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
二、產業組。
三、紓困組。
四、重建組。
第 25 條
財務處行政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採購招標之行政支援及財務報表及財產登記管理。
二、人員獎金、補償獎金及其程序之查核、監督。
三、本中心門禁管制及事務機具之設置、維護。
四、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第 26 條
財務處產業組,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國內經濟及金融之穩定。
二、產業因應疫情衝擊之協助。
三、物價安定及公平交易之監督。
四、其他產業安定事項。
第 27 條
財務處紓困組,由內政部及財政部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災後重建復原政策之宣導及經費評估。
二、受衝擊產業紓困之協助。
三、紓困證書及慰問金之核定。
四、稅捐減免、緩徵、災害保險理賠或低利貸款等事宜之協助,由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支援。
五、其他紓困事項。
第 28 條
財務處重建組,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其任務
如下:
一、責任歸屬劃分及公共衛生法規之釋疑。
二、醫療 (事) 機構之危機管理及協調。
三、藥品、醫療器材及特殊設備使用證照之管理。
四、醫療 (事) 機構災後重建、復原管理及緊急徵用之損失補償。
五、其他醫療 (事) 機構重建及復原事項。
第 三 章 訓練
第 29 條
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應變計畫,辦理有關人
員之特定講習及訓練。
第 四 章 作業程序
第 30 條
指揮官得依流行疫情狀況通知有關部會,依指定時間派員進駐本中心。
各有關部會應排定進駐人員輪值表,並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彙送本中心。
第 31 條
本中心各處、組應隨時掌握最新動態資訊及狀況,並於情報收受後,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各處之情報處理及因應建議,應陳報秘書處,並通報相關處。
二、遇有需跨處協調或通報時,應即會報相關權責處迅採措施,同時陳報
秘書處。
三、有責任歸屬之情報通報、因應建議、下令、督導及電話,均應作成書
面紀錄,並陳報權責長官。
四、應填寫工作日誌,陳報權責長官。
第 32 條
本中心得以本中心或指揮官之名義對外行文。
第 33 條
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及處置狀況,由指揮官報請行政院解散之。
第 34 條
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
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中心所需之行政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36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成立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得準用本
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