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訂定之
第 2 條
小額程序起訴狀,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如附件一。
表格化訴狀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第 3 條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
,其格式如附件二。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第 4 條
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 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
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 主文。
四 理由要領。
五 法院。
六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事項。
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