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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軍步兵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步兵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陸軍總司令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陸軍軍官、士官野戰步兵、裝甲步兵及技術勤務之專業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訓練處:掌理情報、作戰之訓練、步兵及裝甲步兵部隊駐地、基地訓
練、測驗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五、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系
統之發展及人員訓練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陸軍步兵、機械化步兵編裝、準則、軍品研究
發展、學術刊物之發行及其他作戰研究發展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總教官室、學員生總隊部、教勤營、汽車連、本部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少將,教育長、政戰主
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副教育長、總教官、總隊長、組長、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
、主任教官、大隊長、營長、教官、副營長、參謀主任、參謀、輔導長、
軍醫官、連長、中隊長、副連長、副中隊長、排長、區隊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