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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軍軍官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海軍總司令部辦理,
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海軍軍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 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 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 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一般學科部、軍事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系、學組、學生總隊
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少將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各學系各置系主任一人,均為上校。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 10 條
本校置部主任、總教官、組長、處長、總隊長、主任、教師、副主任、主
任教官、政戰處長、大隊長、科長、教官、參謀、中隊長、連長、輔導長
、助教、區隊長、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