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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兵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憲兵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憲兵司令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憲兵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與人員教育訓練、教學研究
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憲兵編裝、準則、戰術戰法、勤務技術、專業
裝備之研究發展、學術季刊發行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教官組、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組長、總隊長、處長、主任、副總隊長、主任教官、科長
、政戰處長、大隊長、隊長、教官、參謀、副大隊長、連長、輔導長、中
隊長、副連長、副中隊長、區隊長、排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