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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
之規定收費。
第 3 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
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 4 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 5 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
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