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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防大學 (以下簡稱本大學) 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
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大學以培養國家各階層研究國家戰略人才及國軍戰術、戰略研究、國防
管理、技術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兼具國防智庫功能。
第 4 條
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建立國防事務決策研究機制與能量,並
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 基礎教育。
二 進修教育。
三 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六、戰略研究中心:掌理國家戰略之研究與發展事項,並擔任國防智庫。
七、教育研發中心:掌理全般教育研究發展與督考等相關事項。
八、推廣教育中心:掌理推廣教育學分與非教育學分班、遠距教學及學術
講座等事項。
九、多媒體教學支援中心:掌理多元化教學媒體製作、教學支援與研發事
項。
十、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研究編譯室:掌理作戰發展計畫之擬訂、戰法、編裝、準則、軍品
性能需求等之研究、學術研究推動、學術交流、委託專案申請、推
展專題研究、外文編譯、史政事項。
十二、校務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全般事項。
十三、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掌理通識教育之規劃與指導事項。
本大學為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第 6 條
本大學設軍事學院、中正理工學院、國防管理學院、國防醫學院。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部、教學醫院、共同教學中心、通識教育中心、通識
教育組、學系 (科) 、研究所、總教官室、課程教學組、軍事專業教育班
隊、學員總隊部、學生指揮部、勤務連。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第 7 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上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中將,教育長、政戰
主任各一人,均為少將,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中將或少將,學院教育長一人,上校,學院
政戰主任一人,少將或上校,各學部各置學部主任一人,中將、少將、上
校,教學醫院院長一人,少將,醫院政戰主任一人,上校,各單獨設立之
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上校,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共同教
學中心置主任一人,上校,通識教育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上校,通識教育
組各置組長一人,上校。
前項學部主任、研究所所長、系 (科) 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
除軍事學院外,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
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大學置副院長、執行長、副部主任、戰略研究所所長、副教育長、醫院
政戰副主任、副所長、處長、總教官、副總教官、副主任教官、研究員、
總隊長、指揮官、主任、副主任、科長、組長、教師、主任教官、教官、
輔導長、副組長、參謀、營長、副研究員、軍醫官、藥學官、隊長、護理
督導長、護理長、連長、助理研究員、護理官、技術官、副連長、副隊長
、研究助理員、助教、排長、區隊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大學及各學院、學部、學系 (科) 、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
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
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大學因業務需要,得聘雇一般人員。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