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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
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指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
奧林匹亞競賽及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二、國際科學展覽:指美國國際科技展覽及其他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 核定之國際科學展覽。
三、升學優待:指以名額外加方式,保送或推薦升學。
四、高級中等學校:指普通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完全中學高中部、
職業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五、大學校院:指大學、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四年制。
六、各本學系:指與參賽項目相同之各本學系。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成績優良者,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依其志願保送或推薦升入大學校院就讀:
一、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保
送大學校院各本學系或理、工、醫、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
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校院各學系。
二、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者,保
送大學校院各本學系或理、工、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
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校院各學系。
三、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
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歐哈羅蘭 (O'Halloran) 獎、銀
牌獎、銅牌獎或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
保送大學校院各本學系,或推薦入大學校院各學系。
四、獲得亞太數學或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榮譽獎,或參加國際數理奧林
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並獲選訓工作委員會推薦 (名額以前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 者,推薦入大學校院各本學系。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者,得依下列規定
申請依其志願保送或推薦升入大學校院就讀:
一、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者,保送大學校院各本學系或理
、工、醫、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
大學校院各學系。
二、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二等獎者,保送大學校院各本學系或理
、工、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
校院各學系。
三、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三等或四等獎者,保送大學校院各本學
系,或推薦入大學校院各學系。
四、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推薦入大學校院各本學系。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獲獎或選訓決賽完成結
訓,或參加國際科學展覽獲獎或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且其學籍符
合入學規定者,得申請依其志願保送專科學校二年制就讀。
第 6 條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獲獎或選訓決賽完成結訓,
或參加國際科學展覽獲獎或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且其學籍符合入
學規定者,得申請依其志願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就讀。
第 7 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保送或推薦升學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獲獎或受推薦後
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
一、畢業證 (明) 書。
二、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保送或推薦升學之非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當學年度
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第一款之畢業證 (明) 書
,以在學證明書代之。
同一年度獲得同一學科或不同學科二種以上獎項者,得擇優以最高獲獎項
目申請辦理之。
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保送之學生,除保送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
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
第 8 條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依本辦法給予升學優待之學生,得由本部
依下列規定發給獎學金:
一、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亞太
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歐哈羅蘭 (O'Halloran) 獎、亞洲物理奧
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新臺幣十萬元。
三、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
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者
,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年度獲得同一學科或不同學科二種以上獎項者,應擇優以最高獲獎獎
額辦理之。
第 9 條
參加國際科學展覽依本辦法給予升學優待之學生,得由本部依下列規定發
給獎學金:
一、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二等獎者,新臺幣十萬元。
三、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三等或四等獎者,新臺幣五萬元。
第 10 條
本部為協調及審議中等學校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
學展覽成績優良之升學優待及發給獎學金事宜,得組成委員會;其組成方
式、審查程序及審查基準,由本部定之。
第 11 條
各接受保送或推薦升學之學校,應對保送或推薦升學之學生定期辦理追蹤
輔導。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
良學生合於當時升學、獎勵之規定者,得依原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