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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
員調兼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辦理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第 7 條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第 8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之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或研究費。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第 10 條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