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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許可及領取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應於申請籌設
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申請變更許可及補、換發營業許
可書或業務手冊時,亦同。
第 3 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應於申請時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
幣五百元;申請補、換發工作證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