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
第 1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應用科技文物與
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科技教育之推廣等有關事項。
第 2 條
本館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蒐藏研究組: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研究、鑑定及學術交流
等事項。
二、展示組: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
維修及管理等事項。
三、科技教育組:科技教育活動之規劃、執行與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
行等事項。
四、公共服務組:宣傳、行銷、票務、導覽、觀眾服務、志工服務及社區
關係發展等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資訊、法制、印信、文書、總務、出納
、保管、安全、機電、營繕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襄理館
務。
第 5 條
本館置主任、技正、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專員、組員、技士、解說
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第 7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9 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館為應業務諮詢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
無給職。
第 13 條
本館為業務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地區研究及服務中心;所需工
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5 條
本館籌備處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規程
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6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