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學生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事項:中央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主辦外,餘由教育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役政單位協辦。
二、職工之保留底缺年資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三、參加政府舉辦考試之給予公假事項:由服勤單位辦理。
四、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交通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五、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六、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之扶助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七、因公致傷、病成殘,於退伍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之安置就養事項: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辦,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協辦。
八、前款替代役役男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九、因公死亡之安葬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