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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第 1 條
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提供學術研究,發揮史料應用功能,並維護其
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館藏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且經業務承辦單位審酌其保存
狀況後,得提供各界人士翻拍複製。
第 3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複製,但依法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核准,
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總統文物中照片 (底片) 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
不超過二十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
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 (底片) 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
以每天不超過照片 (底片) 四十張、文件五十頁為原則,擇一為限。
三、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
第 5 條
史料奉准自行翻拍者,請自備器材,並於本館指定地點作業。
第 6 條
史料翻拍複製,得依所附「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收費標準表 (二) 」收取
費用。
第 7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
覽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第 8 條
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
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第 9 條
閱覽者翻拍、複製及應用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
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應
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