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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
(或工作) 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
、展延聘僱、遞補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
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
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4 條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