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規劃、開發及營運等相關業務,特設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招商業務之企劃與執行、國內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訊息之蒐集與分析、保稅貿易管理與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協助廠商取得農業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及公共關係。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與保稅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警備安全防護、消防安全、相關服務業進駐園區之協調及督導。
三、第三組:園區土地、廠房與公共設施之規劃、開發、租賃維護與管理、交通系統管理、景觀之規劃與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
第 3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庶務、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
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第 10 條
本處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