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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條
為拓展貿易、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及穩定石油供應,維護油品市場秩序
,特設置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貿易法、能源管理
法及石油管理法之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
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推廣貿易基金收入。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入。
三、石油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廣貿易基金支出。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出。
三、石油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
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