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規劃、開發及營運等相
關業務,特設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招商業務之企劃
與執行、國內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訊息之蒐集與分析、保稅貿易管理
與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協助廠商取得農業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及
公共關係。
二 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與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警備安全防護、消防安全、相關服務業
進駐園區之協調及督導。
三 第三組:園區土地、廠房與公共設施之規劃、開發、租賃維護與管理
、交通系統管理、景觀之規劃與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
第 3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庶務、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
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
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
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第 10 條
本處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