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保防物料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鈾或含鈾之物料(含鈾之礦物僅指含有鈾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二)鈽或含鈽之物料。
(三)釷或含釷之物料(含釷之礦物僅指含有釷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四)氘或含氘之物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有效公斤:指鈾(包括濃縮鈾、天然鈾或耗乏鈾)、鈽或釷按下列方法計算所得之重量。
(一)對於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與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平方之乘積。
(二)對於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一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的鈾重量乘以萬分之一。
(三)對於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未滿千分之五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四)對於鈾二三三,其有效公斤計算方法與鈾二三五相同。
(五)對於鈽,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鈽重量。
(六)對於釷,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釷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三、核子保防設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研究用、動力用或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三)任何存有一有效公斤以上核子保防物料之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