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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並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研究中心,由部長指派部內職員辦理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處分科辦事,各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之。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編纂、秘書、分析師、管
理師、專員、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
,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承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7 條
參事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考選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本部年度施政計畫及重點工作項目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本部法規之彙整及管制事項。
四 關於本部立法計畫之撰擬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五 立法院審查本部有關法律案資料之提供事項。
六 關於本部法令解釋之審核事項。
七 關於考選事例、考選詞彙之彙編事項。
八 關於部長交辦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
關事務。
第 8 條
研究委員承部、次長之命,辦理有關考選政策、考選制度與考試技術之專
題研究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考選規劃司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教考訓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 關於公務人員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七) 關於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
事項。
(二)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
事項。
(三)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教考訓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
項。
(五)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七) 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0 條
高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典
(主) 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試
務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法
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
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典 (主) 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1 條
特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海
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典 (
主) 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海
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試務
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海
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法令
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 關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之組織、
議事、檢覈法令之擬議、解釋、檢覈案之初審及檢覈筆試及口試等
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警察、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等人員特種考試典
(主) 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警察、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等人員特種考試試
務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警察、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等人員特種考試法
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員特種考試
及地方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特種考試典 (主) 試委員會
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員特種考試
及地方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員特種考試
及地方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2 條
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暨
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
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暨
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
、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及檢覈筆試成績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專責
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
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
、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及檢覈筆試成績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
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
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考試審
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及檢覈筆試
成績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考試法
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普通考試不
動產經紀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
、船舶電信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消防設備人員、不動產經
紀人、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普通考試不
動產經紀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
、船舶電信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消防設備人員、不動產經
紀人、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試務事項。
(三)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漁船船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及檢覈筆
試成績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航海人員、引水人、
驗船師、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消防設
備人員、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 第五科
(一)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暨特種
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人員、醫事檢驗生考試典試委
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暨特種
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人員、醫事檢驗生考試試務事
項。
(三)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及檢覈筆試成績之審
議事項。
(四)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人員
、醫事檢驗生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 關於中醫師檢定考試及高等檢定考試 (補考) 事項。
(六)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3 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 關於文件之繕寫、打字、校對及印製事項。
(三)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事項。
(二) 關於財產、物品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三) 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四) 關於零用金、交通費之保管、發放事項。
(五) 關於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及勞工保險事項。
(六) 各種考試之行政支援事項。
(七) 其他有關之庶務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件之保管、轉發事項。
(三) 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結算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檔案之點收、分類及登記事項。
(二) 關於檔案之編訂、檢調及保管事項。
(三) 關於檔案之銷燬事項。
(四) 關於檔案管理之自動化事項。
(五) 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4 條
題庫管理處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題庫試題之建立事項。
(二) 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 關於題庫試題疑義處理事項。
(四) 關於題庫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 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疑義處理及檢討評估事
項。
(三) 關於已試試題之彙編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四) 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5 條
資訊管理處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考試試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等事項。
(二) 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程式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三) 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環境建置、操作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 關於考試試務電腦網路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五) 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六) 關於電腦機房之設備管理及操作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考選行政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等事項。
(二) 關於考選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程式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三) 關於考選行政資訊系統環境建置、操作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 關於考選行政電腦網路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五) 關於推動電子化政府資源整合服務作業等事項。
(六) 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6 條
秘書室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 關於民意機關連繫、新聞發布連繫、外賓接待、公共關係、輿情資
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四) 關於考試院院會報告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 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綜合性、專案性會議之議事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轉事項。
(二) 關於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工作報告及考試期日計畫之研
編、彙整事項。
(三) 關於施政計畫、考試院院會或民意機關決議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
核、文書稽催事項。
(四) 關於各種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議事事項。
(五) 關於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出版暨考選行政資料之管理
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二) 關於考試試務及行政工作臨時支援事項。
(三) 關於協助新聞連繫、公共關係事項。
(四) 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五) 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
第 1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任免、遷調及俸級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銓敘案件之擬辦、查催事項。
三 關於考績 (成) 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考勤紀錄、獎懲簽擬及人事調查登記、統計事項。
五 關於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 關於訓練進修之籌辦事項。
七 關於福利康樂事項。
八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8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籌編事項。
二 關於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程序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 關於審計協調事項。
六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9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二 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
三 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四 關於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
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 關於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事項。
六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20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 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 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 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 其他有關政風及維護本部安全事項。
第 21 條
本部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辦理考選工作研究事項,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 22 條
本部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之政策、法規、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議、審議
;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高、
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 23 條
本部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檢覈筆試成績之審議事項;由
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
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
派兼之,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24 條
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考選法規之審議及編纂,由部長指派政務次
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
員派兼之。
第 25 條
本部設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應
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
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 三 章 職責
第 26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
前項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7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8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
,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第 29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 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 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 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 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
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 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 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 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30 條
本部舉辦各種考試,得視實際需要臨時編組人力,承擔任務。凡奉派擔任
編組任務之員工,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均不得規避,並應認真負責,
圓滿達成任務。
第 31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第 32 條
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處長、研究委
員及室主任參加,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33 條
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處長、研
究委員、室主任、副司長、副處分、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簡任編纂及科
長參加。
工作檢討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34 條
本部部長得視需要定期或臨時召開業務會報或各單位主管工作會報。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部文書管理依本部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之。
第 36 條
本部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部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3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