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訂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符合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
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所就學學雜費補助。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研究所論文補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就學成績優異獎勵。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身分
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依第六條規定之期限,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申請核發之。
第 5 條
前條所稱身分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 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印本;研究生並應檢附就
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 (申請) 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 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
收據。
二、申請國內校院研究所論文補助者:經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簽證之畢
業論文大綱。
三、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且所修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
第 6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應於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應於三月
三十一日以前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研究所論文補助:應於畢業論文大綱經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簽
證後一個月內為之。
第 7 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
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
之補助及獎勵。
第 8 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
、外國在臺分校 (授課) 、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三、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政府其他教育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且不得重複具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學金或公
費。
四、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就學時,不予補
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五、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七、申請人如同時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