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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各種國家考試,典 (主) 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庫試題
或另行命擬試題。
第 3 條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 (主) 試委員資格者
成立題庫小組為之。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設計、協調、統合之責,但召集人以不
參與命題為原則。各科目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均不得少於三人。
第 5 條
各科目題庫試題之數量,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十倍;
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五倍。
各科目題庫用途及其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範圍、單元之擬定由各組命題
委員或會同審查委員商定之。
命題委員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
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第 6 條
考選部得邀請各職業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職業公會、專
業團體推薦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提供試題,或自行蒐集有關資料,供命擬
、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
提供試題人員提供試題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 7 條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
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
全及管理,依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答案等各項為之。
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予銷毀。
第 8 條
題庫試題應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以電腦儲存題庫試題時,應就題庫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
易度等設定為屬性,供抽審試題之參據。
題庫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 (主) 試委員長商同各組
召集人或典 (主) 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
整處應簽章。
各種檢覈筆試及檢定考試使用題庫試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9 條
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考選部得遴聘學者專家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
分析資料,專案審議後擇優納入題庫。
第 10 條
題庫庫房採電腦刷卡管制方式,並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進出庫房應刷卡
並於電腦登錄進出庫房人員及其事由、時間。
以電腦處理題庫試題時,應將安全管制作業情形記錄備查。
第 11 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考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
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第 12 條
題庫小組召集人、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機密。如有洩
漏,依典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應
依典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