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三、污染源之設備、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書。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許可證之申請,得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一併提出申請,其所需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