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以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
規定之海洋放流管線,直接將廢 (污) 水排放於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
第 3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 第一類污染源: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標準發生布後始設置或
納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或於本標準發布前已以海
洋放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而未於本標準發布後六個月內檢
具改善工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者。
二 第二類污染源: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標準發布前已以海洋放
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且於本標準發布後六個月內檢具改善
工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者。
第 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者,應符合
左列規定:
一 表一:
┌──┬────┬──────────┬───────────┐
│適用│ │ │ │
│區域│施行日期│項 目│限 值│
├──┼────┼──────────┼───────────┤
│甲類│海域第一│氫離子濃度指數 │五‧○-九‧○ │
│ │類、第二├──────────┼───────────┤
│ │類污染源│ 生化需氧量 │四○○ │
│ │:自發布├──────────┼───────────┤
│ │日施行 │化學需氧量 │六○○ │
│ │ ├──────────┼───────────┤
│ │ │懸浮固體 │四○○ │
│ │ ├──────────┼───────────┤
│ │ │大腸桿菌群 │二○○、○○○ │
│ │ ├──────────┼───────────┤
│ │ │總油脂 │一○○ │
│ │ ├──────────┼───────────┤
│ │ │酚類 │五 │
│ │ ├──────────┼───────────┤
│ │ │砷 │五 │
│ │ ├──────────┼───────────┤
│ │ │鎘 │一 │
│ │ ├──────────┼───────────┤
│ │ │總鉻 │二 │
│ │ ├──────────┼───────────┤
│ │ │銅 │二 │
│ │ ├──────────┼───────────┤
│ │ │鉛 │五 │
│ │ ├──────────┼───────────┤
│ │ │總汞 │○‧一 │
│ │ ├──────────┼───────────┤
│ │ │鋅 │四 │
│ │ ├──────────┼───────────┤
│ │ │鎳 │一 │
│ │ ├──────────┼───────────┤
│ │ │放流口水溫 │四二 │
└──┴────┴──────────┴───────────┘
二 表二:
┌──┬────┬──────────┬───────────┐
│適用│ │ │ │
│區域│施行日期│項 目│限 值│
├──┼────┼──────────┼───────────┤
│甲類│第一類污│起施行氫離子濃度指數│五‧○-九‧○ │
│海域│染源:自├──────────┼───────────┤
│ │發布日屆│生化需氧量 │一○○ │
│ │滿六個月├──────────┼───────────┤
│ │之翌日起│化學需氧量 │二○○ │
│ │施行 ├──────────┼───────────┤
│ │第二類污│懸浮固體 │一○○ │
│ │染源:自├──────────┼───────────┤
│ │發布日屆│大腸桿菌群 │五○、○○○ │
│ │滿三年之├──────────┼───────────┤
│ │翌日 │總油脂 │二○ │
│ │ ├──────────┼───────────┤
│ │ │酚類 │一 │
│ │ ├──────────┼───────────┤
│ │ │氰化物 │一 │
│ │ ├──────────┼───────────┤
│ │ │砷 │三 │
│ │ ├──────────┼───────────┤
│ │ │鎘 │○‧五 │
│ │ ├──────────┼───────────┤
│ │ │總鉻 │二 │
│ │ ├──────────┼───────────┤
│ │ │銅 │二 │
│ │ ├──────────┼───────────┤
│ │ │鉛 │五 │
│ │ ├──────────┼───────────┤
│ │ │總汞 │○‧一 │
│ │ ├──────────┼───────────┤
│ │ │鋅 │四 │
│ │ ├──────────┼───────────┤
│ │ │鎳 │一 │
│ │ ├──────────┼───────────┤
│ │ │殘餘氯量 │一 │
│ │ ├──────────┼───────────┤
│ │ │放流口水溫 │四二 │
└──┴────┴──────────┴───────────┘
三 表三:
┌──┬────┬──────────┬───────────┐
│適用│ │ │ │
│區域│施行日期│項 目│限 值│
├──┼────┼──────────┼───────────┤
│乙類│第一類、│氫離子濃度指數 │五‧○-九‧○ │
│海域│第二類污├──────────┼───────────┤
│ │染源:自│生化需氧量 │六○○ │
│ │發布日施├──────────┼───────────┤
│ │行 │化學需氧量 │九○○ │
│ │ ├──────────┼───────────┤
│ │ │懸浮固體 │六○○ │
│ │ ├──────────┼───────────┤
│ │ │大腸桿菌群 │三○○、○○○ │
│ │ ├──────────┼───────────┤
│ │ │總油脂 │一○○ │
│ │ ├──────────┼───────────┤
│ │ │酚類 │五 │
│ │ ├──────────┼───────────┤
│ │ │氰化物 │一○ │
│ │ ├──────────┼───────────┤
│ │ │砷 │五 │
│ │ ├──────────┼───────────┤
│ │ │鎘 │一 │
│ │ ├──────────┼───────────┤
│ │ │總鉻 │五 │
│ │ ├──────────┼───────────┤
│ │ │銅 │二 │
│ │ ├──────────┼───────────┤
│ │ │鉛 │一○ │
│ │ ├──────────┼───────────┤
│ │ │總汞 │○‧二 │
│ │ ├──────────┼───────────┤
│ │ │鋅 │四 │
│ │ ├──────────┼───────────┤
│ │ │鎳 │三 │
│ │ ├──────────┼───────────┤
│ │ │放流口水溫 │四二 │
└──┴────┴──────────┴───────────┘
四 表四:
┌──┬────┬──────────┬───────────┐
│適用│ │ │ │
│區域│施行日期│項 目│限 值│
├──┼────┼──────────┼───────────┤
│乙類│第一類污│氫離子濃度指數 │六‧○-九‧○ │
│海域│染源:自├──────────┼───────────┤
│ │發布日屆│生化需氧量 │一五○ │
│ │滿六個月├──────────┼───────────┤
│ │之翌日起│化學需氧量 │三○○ │
│ │施行 ├──────────┼───────────┤
│ │第二類污│懸浮固體 │一五○ │
│ │染源:自├──────────┼───────────┤
│ │發布日屆│大腸桿菌群 │一○○、○○○ │
│ │滿三年之├──────────┼───────────┤
│ │翌日起施│總油脂 │二○ │
│ │行 ├──────────┼───────────┤
│ │ │酚類 │一 │
│ │ ├──────────┼───────────┤
│ │ │氰化物 │一 │
│ │ ├──────────┼───────────┤
│ │ │砷 │三 │
│ │ ├──────────┼───────────┤
│ │ │鎘 │○‧五 │
│ │ ├──────────┼───────────┤
│ │ │總鉻 │二 │
│ │ ├──────────┼───────────┤
│ │ │銅 │二 │
│ │ ├──────────┼───────────┤
│ │ │鉛 │五 │
│ │ ├──────────┼───────────┤
│ │ │總汞 │○‧一 │
│ │ ├──────────┼───────────┤
│ │ │鋅 │四 │
│ │ ├──────────┼───────────┤
│ │ │鎳 │一 │
│ │ ├──────────┼───────────┤
│ │ │殘餘氯量 │二 │
│ │ ├──────────┼───────────┤
│ │ │放流口水溫 │四二 │
└──┴────┴──────────┴───────────┘
第 5 條
前條之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可容許之無單位數值範圍外,其餘均為
最大限值,其單位如左:
一 大腸桿菌群:個/毫升。
二 溫度:攝氏度 (度C) 。
三 其他:毫克/公升 (mg/l) 。
第 6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