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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業務組、工務組、機務組、勞安環保組、研究發
展組、員工訓練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4 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港勤、航管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商港範圍檢討修訂及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處理事項。
二 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三 小船新 (汰) 建、停泊及違規管理事項。
四 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船舶公證業及船
舶勞務業管理事項。
五 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 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七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及導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八 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九 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 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航管科下設管制台。
第 5 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二 解體船審核事項。
三 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四 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五 船舶登記及註冊事項。
六 船舶運送業監理事項。
七 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八 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九 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十 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一 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
十二 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評議業務事項。
十三 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業務組設企劃、營運、客戶服務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三 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擬訂計收事項。
四 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五 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六 辦理轉投資業務事項。
七 客戶服務事項。
八 商港法及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科及測量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 發展計畫中之工程、設施規劃之擬訂事項。
二 港工作業許可證 (陸上部分) 核發事項。
三 各種港灣、土木、建築工程新建及更新之設計、繪圖、估價、審查、
建照執照之取得、驗收事項。
四 工程發包、施工督導、考核、驗收、決算之處理事項。
五 航道、船席、泊地及沿岸水深測量,陸上地形、施工及港灣海象之測
量調查事項。
六 工程圖檔建立及管理事項。
七 工程計術諮詢事項。
八 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機務組設機電、船機、通訊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裝卸機具、船舶資料蒐集、研究及諮詢,長期發展計畫訂定暨中長程
汰舊換新計畫審核事項。
二 裝卸機具、船舶採購規範編擬及請購事項。
三 裝卸機具、船舶修護制度之訂定及修正事項。
四 裝卸機具、船舶保養不定期檢查事項。
五 各種電力、電信、照明、消防、給水、空調、監視、電梯、加油設施
及運輸機械等機電工程設計暨相關機、水、電證照請領事項。
六 機電、船舶相關工程設計標準蒐集、建立及圖檔管理事項。
七 船舶年度修護計畫編擬、統計及零星修理檢討事項。
八 有線、無線電訊架設管理及證照檢驗申請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勞安環保組設安全衛生、環境管理、污染防治三科及清潔隊,掌理下列事
項:
一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運作、檢查、訓練及宣導事項。
二 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三 港區污染防制與協助海污事件處理事項。
四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五 生態保育與綠美化工作事項。
六 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七 港區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研究發展組設港埠發展、航港資訊、法制業務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港埠經營發展及策略企劃研究、評估、推動、追蹤事項。
二 航港發展、安全管理及相關產業經濟之研究事項。
三 研究成果引進、應用諮詢及處理事項。
四 國內外航港、財經資料蒐集及研析事項。
五 航港資料庫建立及資訊提供事項。
六 圖書蒐集、典藏及管理事項。
七 相關法制業務處理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 相關法令適用疑義諮詢及處理事項。
九 協助各業務單位處理相關爭訟及理賠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員工訓練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訓練計畫策訂及執行事項。
二 訓練課程規劃及教材審印事項。
三 受訓成效評定及管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設系統規劃、程式設計、電腦作業三科,當理下列事項:
一 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研擬修訂事項。
二 應用作業系統開發維護事項。
三 資訊設備規劃及預算編擬事項。
四 網路連線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五 電腦設備請購經營事項。
六 電腦系統管理操作事項。
七 資訊安全稽核事項。
八 資訊業務委外事項。
九 電腦事務用品經管事項。
十 資訊訓練事項。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設文書、研考、公關、事務、出納、財產六科及診療所,掌理下列
事項:
一 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 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 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及出國報告事
項。
四 動員準備業務事項。
五 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六 新聞、國會聯縏、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七 港埠設備資料拍攝保存及港史館展覽事項。
八 宣傳刊物編撰事項。
九 國際港埠協會、姊妹港及慶典活動事項。
十 財產、房地之登記、管理及保險事項。
十一 眷舍、宿舍、辦公廳舍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二 財物、事務用品採購、變賣事項。
十三 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四 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五 診療業務事項。
十六 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 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 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 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 考核、獎懲及考成 (績) 事項。
六 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 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 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 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 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 勞資關係、工作規則等事項。
十二 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設帳務、檢查、審核、預算、統計五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 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 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 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 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 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 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 公務統計、應用統計分析及統計刊物編製事項。
九 主計人員管理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政風法令之擬 (修) 訂及宣導事項。
二 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 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 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 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 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 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 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
理事項。
十 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 18 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副港務長、副總工程司
,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第 19 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
,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各組、室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
、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
開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第 23 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