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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加速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工程開
發及相關業務之推展,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一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二 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消防安全、服務業進駐有關
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三 第三組:園區開發委託規劃實質計畫之推動辦理及審查、用地取得、
各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交通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
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
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
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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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
║ ║ ║職等 ║ ║等暫列。 ║
╠════╬════╬═════════╬══╬═══════╣
║副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
║ ║ ║ ║ ║等暫列。 ║
╠════╬════╬═════════╬══╬═══════╣
║主任秘書║簡任 ║第十一職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
║ ║ ║ ║ ║等暫列。 ║
╠════╬════╬═════════╬══╬═══════╣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 三║本職稱之官等職║
║ ║ ║ ║ ║等暫列。 ║
╠════╬════╬═════════╬══╬═══════╣
║室主任 ║薦任或簡║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
║ ║任 ║ ║ ║等暫列。 ║
╠════╬════╬═════════╬══╬═══════╣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
╠════╬════╬═════════╬══╬═══════╣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 ║。 ║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八║ ║
╠════╬════╬═════════╬══╬═══════╣
║組員 ║委任或薦║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一八║ ║
║ ║任 ║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或薦║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一二║ ║
║ ║任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六║ ║
║ ║ ║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
╠═╦══╬════╬═════════╬══╬═══════╣
║人║ ║ ║ ║ ║ ║
║事║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
║室║ ║ ║ ║ ║等暫列。 ║
╠═╬══╬════╬═════════╬══╬═══════╣
║會║ ║ ║ ║ ║ ║
║計║會計║薦任 ║第九職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
║室║主任║ ║ ║ ║等暫列。 ║
╠═╩══╩════╩═════════╬══╬═══════╣
║合 計║六二║ ║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
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處於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