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除符合當年度招生
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入學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具柔道專長:應具柔道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得全國性以上
柔道比賽前三名。
二、具空氣槍射擊專長: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
該項目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具跆拳道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得全國
性以上跆拳道比賽前三名。
前項報考人員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資料,由本校設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第 3 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
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
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至多十名,並包含於各該年度招生名額內。
第 4 條
前條專長技術測驗之評審,由本校分別聘請具柔道、射擊與跆拳道專長之
國家級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組成評審小組,依中華民國體育總
會比賽競技規則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