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 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
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
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
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不得解密。
第 3 條
委員會議可否議決之過程應予保密。但得由議事單位或其他指定人員就會
議進行之要領製作發言要旨或錄音、錄影。
前項發言要旨或錄音、錄影等紀錄應一併保存,除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於
該次會議後五年自動解密。
第 4 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政府公報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會議次別。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主席之姓名。
五 參與決議之委員。
六 各項議題之案由。
七 各項議題之決議。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刊載公報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
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 5 條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規定申請閱
覽卷宗之權利。
第 6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資訊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