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定投資人各類投資額,依下列方式予以核計︰
一、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採計其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
二、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作為營運資金者,採計其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
三、經核准匯入以原幣保留供匯出使用之外幣,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
四、以外幣購買國內股東之股份或取代原以新臺幣投資持有之股份者,採計結售為新臺幣並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
五、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六、以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以海關起岸價格為準,採計進口日期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七、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採計其交易發票之實際金額
八、以合併、收購或分割之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九、以重整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投資人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投資者,其投資額審定之核計方式,由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