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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人類學組:人類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及配合展示
、教育事項。
二 地學組:自然地理學與地質學之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
究及配合展示、教育事項。
三 動物學組:動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及配合展示
、教育事項。
四 植物學組:植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及配合展示
、教育事項。
五 推廣組:博物館教育之研究與推廣、展覽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資訊管
理與出版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六 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出納、警衛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
無給職。
第 10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
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