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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其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核准被徵
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所有權人) 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並按用
地別劃定一定範圍內土地供所有權人提出申購。
前項一定範圍內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開發後公共
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
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採分期分區公告租售者,所有權人得依實際需求
申辦之。所有權人申辦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之權利,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工業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時,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優
先購買之權利價值,並於公告租售三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所有權人。
第 4 條
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面積,以供優先購買之土地總面積乘以所有
權人個人之補償地價總額除以工業區總徵收補償地價之商數。
所有權人如申購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單位面積時,應於工業區土地公告租售
之日前自行洽其他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第 5 條
所有權人應於工業主管機關公告租售工業區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優
先承購。
所有權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 6 條
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購買土地之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審定之。
第 7 條
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其土地區位、承購程序適用工業區土
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