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二
等考試、三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
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應考資格
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級之類料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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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職│職│科│ 應 試 科 目 │
│ │ │ │ ├─────────┬────────────┤
│別│組│系│別│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二│機│機│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等│械│械│械│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考│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試│程│程│程│ │四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
│ │ │ │ │ │ 、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 │ │ │ │五 機械設計學 │
│ │ │ │ │ │六 熱工學 │
│ ├─┼─┼─┼─────────┼────────────┤
│ │電│電│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機│力│力│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高路電路學 │
│ │ │ │ │ │五 電力電子 │
│ │ │ │ │ │六 電力系統 │
│ │ ├─┼─┼─────────┼────────────┤
│ │ │電│控│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子│制│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程│ │四 高等電磁學 │
│ │ │ │ │ │五 電力電子 │
│ │ │ │ │ │六 數位邏輯設計 │
│ ├─┼─┼─┼─────────┼────────────┤
│ │物│物│物│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理│理│理│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 │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 │ │四 近代物理 │
│ │ │ │ │ │五 普通物理 │
│ │ │ │ │ │六 熱學 │
│ ├─┼─┼─┼─────────┼────────────┤
│ │檢│檢│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驗│驗│物│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技│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術│ │四 生物化學 │
│ │ │ │檢│ │五 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
│ │ │ │驗│ │ 物學〕 │
│ │ │ │ │ │六 免役學 │
│ ├─┼─┼─┼─────────┼────────────┤
│ │地│地│地│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質│質│球│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礦│ │物│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冶│ │理│ │四 普通地質學 │
│ │ │ │ │ │五 環境地球化學 │
│ │ │ │ │ │六 高等地球物理學 │
│ ├─┼─┼─┼─────────┼────────────┤
│ │技│技│工│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藝│藝│業│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設│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計│ │四 產品設計〔包括產品功│
│ │ │ │ │ │ 能分析、產品造形分析│
│ │ │ │ │ │ 、操作分析、構想發展│
│ │ │ │ │ │ 〕 │
│ │ │ │ │ │五 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
│ │ │ │ │ │ 學〕 │
│ │ │ │ │ │六 創造工程 │
├─┼─┼─┼─┼─────────┼────────────┤
│三│經│經│商│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
│等│建│建│標│二 國文〔論文、公│ 、商標法施行細則、商│
│考│行│行│審│ 文與閱讀測驗〕│ 標審查基準〕 │
│試│政│政│查│ │四 行政法 │
│ │ │ │ │ │五 公平交易法 │
│ │ │ │ │ │六 民法總則與物權 │
│ │ │ │ │ │七 經濟學 │
│ │ │ │ │ │八 行政程序法 │
│ ├─┼─┼─┼─────────┼────────────┤
│ │農│農│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林│業│品│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技│技│ │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術│術│ │ │四 食品分析與檢驗 │
│ │ │ │ │ │五 食品衛生安全 │
│ │ │ │ │ │六 食品微生物學 │
│ │ │ │ │ │七 食品加工學 │
│ │ │ │ │ │八 食品化學 │
│ │ │ ├─┼─────────┼────────────┤
│ │ │ │農│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業│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機│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械│ │四 農業機械 │
│ │ │ │ │ │五 農業加工工程 │
│ │ │ │ │ │六 農業設計 │
│ │ │ │ │ │七 農業動力學 │
│ │ │ │ │ │八 機械製圖 │
│ ├─┼─┼─┼─────────┼────────────┤
│ │土│土│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木│木│木│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
│ │ │ │ │ │ 學與材料力學〕 │
│ │ │ │ │ │五 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
│ │ │ │ │ │ 程〕 │
│ │ │ │ │ │六 測量學 │
│ │ │ │ │ │七 結構學 │
│ │ │ │ │ │八 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
│ │ │ ├─┼─────────┼────────────┤
│ │ │ │建│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築│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建築材料 │
│ │ │ │ │ │五 建築營造 │
│ │ │ │ │ │六 建築結構系統 │
│ │ │ │ │ │七 建築設備 │
│ │ │ │ │ │八 建築環境控制 │
│ ├─┼─┼─┼─────────┼────────────┤
│ │機│機│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械│械│械│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
│ │ │ │ │ │ 、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 │ │ │ │五 流體力學 │
│ │ │ │ │ │六 機械設計學 │
│ │ │ │ │ │七 熱工學 │
│ │ │ │ │ │八 機械製造學 │
│ │ │ ├─┼─────────┼────────────┤
│ │ │ │紡│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織│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紡紗工程 │
│ │ │ │ │ │五 紡織品檢驗 │
│ │ │ │ │ │六 紡織原料學〔包括纖維│
│ │ │ │ │ │ 理化與人纖製造〕 │
│ │ │ │ │ │七 織物整理工程 │
│ │ │ │ │ │八 染色工程〔包括煉漂、│
│ │ │ │ │ │ 染色與印花〕 │
│ ├─┼─┼─┼─────────┼────────────┤
│ │電│電│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機│力│力│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電子學 │
│ │ │ │ │ │五 電路學 │
│ │ │ │ │ │六 計算機概論 │
│ │ │ │ │ │七 電機機械 │
│ │ │ │ │ │八 電力系統 │
│ │ ├─┼─┼─────────┼────────────┤
│ │ │電│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子│子│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程│ │四 電子學 │
│ │ │ │ │ │五 電路學 │
│ │ │ │ │ │六 半導體製程 │
│ │ │ │ │ │七 固態物理 │
│ │ │ │ │ │八 半導體元件 │
│ │ │ ├─┼─────────┼────────────┤
│ │ │ │控│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制│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電子學 │
│ │ │ │ │ │五 電路學 │
│ │ │ │ │ │六 電磁學 │
│ │ │ │ │ │七 工程數學 │
│ │ │ │ │ │八 控制系統 │
│ │ │ ├─┼─────────┼────────────┤
│ │ │ │資│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訊│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資料結構〔包括資料庫│
│ │ │ │ │ │ 〕 │
│ │ │ │ │ │五 計算機邏輯設計 │
│ │ │ │ │ │六 軟體工程 │
│ │ │ │ │ │七 系統程式〔包括作業系│
│ │ │ │ │ │ 統〕 │
│ │ │ │ │ │八 計算機結構 │
│ ├─┼─┼─┼─────────┼────────────┤
│ │物│物│物│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理│理│理│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 │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 │ │四 光學 │
│ │ │ │ │ │五 近代物理 │
│ │ │ │ │ │六 普通物理 │
│ │ │ │ │ │七 熱學 │
│ │ │ │ │ │八 力學 │
│ ├─┼─┼─┼─────────┼────────────┤
│ │工│化│一│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業│學│般│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化│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工│ │四 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
│ │ │ │ │ │ 能均衡〕 │
│ │ │ │ │ │五 普通化學 │
│ │ │ │ │ │六 高分子化學 │
│ │ │ │ │ │七 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
│ │ │ │ │ │ 力學〕 │
│ │ │ │ │ │八 化學反應工程學 │
│ ├─┼─┼─┼─────────┼────────────┤
│ │檢│檢│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驗│驗│物│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技│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術│ │四 生物化學 │
│ │ │ │檢│ │五 細菌與病毒學 │
│ │ │ │驗│ │六 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
│ │ │ │ │ │ 物學〕 │
│ │ │ │ │ │七 免疫學 │
│ │ │ │ │ │八 寄生蟲與醫用昆蟲學 │
│ │ │ ├─┼─────────┼────────────┤
│ │ │ │藥│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學│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檢│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驗│ │四 普通化學 │
│ │ │ │ │ │五 生藥學 │
│ │ │ │ │ │六 有機化學 │
│ │ │ │ │ │七 藥物分析 │
│ │ │ │ │ │八 藥濟學 │
│ ├─┼─┼─┼─────────┼────────────┤
│ │地│礦│冶│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質│冶│金│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礦│材│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冶│料│程│ │四 電子材料學 │
│ │ │ │ │ │五 粉末冶金學 │
│ │ │ │ │ │六 表面處理 │
│ │ │ │ │ │七 鑄造與熱處理學 │
│ │ │ │ │ │八 金屬材料學 │
│ ├─┼─┼─┼─────────┼────────────┤
│ │醫│醫│醫│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事│學│學│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程│ │四 醫學工程原理 │
│ │ │ │ │ │五 生理學 │
│ │ │ │ │ │六 醫療儀器設計與應用 │
│ │ │ │ │ │七 醫用電子學 │
│ │ │ │ │ │八 醫學工程概論 │
│ ├─┼─┼─┼─────────┼────────────┤
│ │技│技│工│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藝│藝│業│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設│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計│ │四 基本設計 │
│ │ │ │ │ │五 造形原理 │
│ │ │ │ │ │六 產品美學 │
│ │ │ │ │ │七 圖學 │
│ │ │ │ │ │八 創造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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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
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
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
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
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
經濟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 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