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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軍官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陸軍軍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 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 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 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 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六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大學部、軍事訓練部、正期學生指揮部、專科學生指揮部、勤務營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少將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大學部置主任一人,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大學部主任、學系 (科) 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
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副教育長、總教官、指揮官、處長、主任、組長、副主任、主任教
官、科長、營長、隊長、參謀、教官、輔導長、副營長、參謀主任、連長
、軍醫官、副連長、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設各種會議。
前項各種會議之名稱、功能及組成方式,由本校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本校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14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