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會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囊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負責審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
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重大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保障案件審查會,以專任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之,負
責再復審、再申訴案件之審查。
第 6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案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第 7 條
本會各處、室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8 條
保障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研擬、解釋、宣導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
擬議事項。
(四) 關於各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審查及擬議事項。
(六) 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七) 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統計與分析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審查及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統計與分析事項。
(五) 關於本處其他有關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第 8-1 條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審查及擬議事項。
(二)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統計與分析事項。
(五)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保障之宣導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審查及擬議事項。
(二)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 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統計與分析事項。
(五) 關於本處其他有關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第 9 條
培訓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法規之研擬、解釋與宣導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
訓練之研擬規劃、執行及委託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之協調事項。
(六)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制度之研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務人員進修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進修法規之研擬、解釋與宣導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之協調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進修制度之研究事項。
(六) 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進修事項。
(七) 關於本處其他有關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及計畫之研擬及管制事項。
(二) 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三) 關於考試院院會議事之聯繫、彙整事項。
(四) 關於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事項。
(五) 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列管、稽催及保管事項。
(六) 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 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二) 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驗收事項。
(三) 關於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科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四) 關於駕駛人、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退離事項。
(五) 關於辦公處所環境管理、會議場所及各項典禮儀式佈置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務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資訊作業之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及績效評估事項。
(三) 關於電腦與週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資料庫管理、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之維護事項。
(五) 關於資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項。
(六) 關於資料之整理、保管陳列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人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才規劃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待遇、生活津貼、福利互助及輔建住宅貸款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差假、勤惰、獎懲及考績事項。
七、關於訓練、進修擬辦事項。
八、關於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十一、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依法核辦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預算之籌劃、編製事項。
二、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三、關於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預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事項。
五、關於申請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六、關於各項統計資料蒐集、整理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各項統計冊籍圖表之製訂事項。
八、關於統計報告及統計文件之編纂事項。
九、關於所屬機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設施安全維護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二、關於警衛勤務之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政風工作之規劃、執行、考核等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4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單位文稿之核簽。
二、關於特定機密文件之撰擬。
三、關於長官授權文件之代判。
四、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第 16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科員、助理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四 章 分層負責
第 18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19 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會委員會議,依本會會議規則行之。
第 21 條
本會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22 條
本會會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一級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
關人員列席。
第 23 條
各處、室得視需要舉行處、室會報,由處、室一級主管主持,各該處、室
所屬職員出席。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2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