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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
行政院政務委員、財政部部長為副主任委員:
一 行政院副院長。
二 行政院政務委員。
三 財政部部長。
四 經濟部部長。
五 交通部部長。
六 中央銀行總裁。
七 行政院秘書長。
八 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九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
。並應業務需要,得設技術及財務審議會議,以加強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
,必要時得酌聘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二人。
第 5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為會議之主席,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
本會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主任委員代行其職務;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分組辦
事。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第 7 條
本會設業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事項。
二 基金投資、貸款案件之研辦。
三 基金投資、貸款案件合約或協議事項之洽訂。
四 基金投資、貸款收益之核計事項。
五 基金投資之讓售事項。
六 基金投資貸款計畫、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七 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八 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稽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基金投資、貸款對象之信用及財務狀況分析事項。
二 基金投資、貸款計畫執行績效之稽核事項。
三 專案調查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本會設會計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 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造與分析事項。
三 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本會設總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人事、文書、印信、檔案及庶務事項。
二 基金出納事項。
三 基金財產之保管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