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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
第 1 條
立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禮遇退卸職委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
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3 條
退卸職委員來院,得憑顧問證進出本院,但其家屬仍照規定辦理。
第 4 條
退卸職委員得享用本院福利如下︰
一、利用國會圖書館閱覽書報雜誌。
二、利用本院醫療設施;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三、需醫療照顧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四、使用康園餐廳。
五、購買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之貨品。
六、亡故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七、其他繼續發展之福利設施。
第 5 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